你好,此协议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但有两点要注意:第一,要签订正式的买卖协议,并当天在网上办理备案(防止开发商一房多卖)。协议中要注明房款已全部缴清(并同时开具收据),并对将来契税、前期物业费等税费的支付主体、房产证与国有土地证办理时间等事项约定清楚; 其次,具体的借款协议(注明借款已全部给付)写一份就好,由你朋友持有,开发商手里不要有一份。
签订了合同,只要具备合同的有效条件,肯定是有法律效力的。 但是不过户却会存在一定的问题:
1不动产的权利转移必须进行登记,也就是过户,不然相当于房子还不是你的。 ??
2 ??对方也可以在违约的情况下自由处置,到时候你只能主张违约金。特别是在违约金约定的不是很高的情况下,风险会比较大。
希望我的回答可以帮到您
你好!这个合同是效力待定合同的,因为房产是夫妻共同的需要双方追认才有效,建议搜集证据起诉解决,如果你想得到详细解答请你来电,如果你觉得我的回答对你有帮助请你采纳为最佳谢谢。
一方转让夫妻共有房产,一般有四种情况:1、一方转让登记在自己名下的房产;2、一方转让登记在对方名下的房产;3、一方转让登记在双方名下的房产;4、一方转让尚未办理产权登记、未领取房屋所有权证的房产。第二、三种情况下,第三人很容易判断权属状况与转让人不符,在房管部门一般也完不成过户,因此本文主要讨论第一种和第四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下,夫妻一方转让共有房产出现争议,主要是因为实际上的所有权人与房产证上登记的所有权人不一致。房产证上登记的所有权人即显名共有
你好,如果双方已经办理离婚手续,该协议离婚对双方有约束力,如果没有办理离婚手续,一方反悔,可以通过法院处理财产问题,该协议不生效。
关于离婚房产分割协议条款的效力问题,也是在法院受理的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中会经常遇到的问题。
第一,离婚房产分割协议在夫妻双方办理完协议离婚登记手续后生效,在民政局协议离婚登记之前签订的离婚房产分割协议尚不发生法律效力,对双方没有约束力。
第二,离婚房产分割协议中夫妻双方处分的房产必须是夫妻双方有权处分的财产,处分他人房产是无效的。
第三,夫妻双
传真或扫描的合同具有法律风险,有时候没有效力。
1、扫描件的法律效力
从证据角度来说,扫描件是图片,作为复印件的形式存在,从技术上可以被篡改,因此单单扫描件的证明效力是很低的,除非对方对扫描件认可,否则需要提供其它相关证据进行佐证,形成证据链条,扫描件才能作为定案证据,从而具有较高证明效力。扫描件相当于复印件,仅凭此去打官司是很难得到法院支持。
2、传真件的法律效力
传真件也属
你好,扫描合同有法律效力的,根据《合同法》第十条、第十一条之规定,传真形式订立的合同符合当事人订立合同的形式要求,有法律效力,希望我的回答可以帮助到你。
咨询下大师们,工程中标通知书有没有法律效力的?它与监理中标通知书有多大的区别?
《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协议也有效,但只是你们家里内部的问题,他们都认可,你们把房一卖,大家分了钱就完事,
在法院(到时解决不了了,去上诉时),有房产证的话,只认房产证,因为权属部门已经给了你们最好证明,即房产证.产权人只有两位.至于你们,那协议是你家务事了吧,
我认为:那协议是你们能拿出的证明,是你们出钱了的证据,这是债务问题吧,他把你们出的钱还给你们就完事了,房子还是他们俩个的.与你们无关, 给你几种方法:
具有法律效力的
小产权与大产权区别如下;小产权房是指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建设的房屋,未缴纳土地出让金等费用,其产权证不是由国家房管部门颁发,而是由乡政府或村政府颁发,亦称“乡产权房”。“小产权房”不是法律概念,是人们在社会实践中形成的一种约定俗成的称谓。
集资房转让协议效力,目前存在法律争议。集资房是改变住房建设由国家和单位承包的制度,实行政府、单位、个人三方面共同承担,通过筹集资金,进行住房建设的一种房屋。职工个人可按房价全额或部分出资,政府及相关部门用地、信贷、建材供应、税费等方面给予部分减免。集资所建住房的权属,按出资比例确定。个人按房价全额出资的,拥有全部产权,个人部分出资的,拥有部分产权。
集资房买卖协议合同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只要双方是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的集资房买卖合同是有效。根据《物权法》第十五条关于“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的规定。
目的在于对双方交易房屋有关事宜进行初步的确认,而且往往以一定数额的定金作为协议的担保。
如果具有购房的一些具体事项,如坐落、价款、交房时间等,可以视为购房合同。签订时需要注明违约责任。
2005年5月11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由建设部、发改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银监会等七部委联合制定的《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的意见》。
根据该《意见》第七条的规定,“禁止商品房预购人将购买的未竣工的预售商品房再行转让。在预售商品房竣工交付、预购人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之前,房地产主管部门不得为其办理转让手续;房屋所有权申请人与登记备案的预售合同载明的预购人不一致的,房屋权属登记机关不得为其办理房屋
今年4月20日,市府发布了《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预售商品房转让问题的决定》(俗称“期房限转”政策)。此规定并不意味市府对期房转让的禁止,只是借此限制购房中的短期炒作行为。暂且不论该措施实施两个多月的实际效果如何,笔者想就目前存在的期房转让两种模式作一些法律上的分析,以维护买卖双方的权益。 期房转让的一种操作模式是:买卖双方直接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对此模式,有两种看法。一种看法认为,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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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据有法律效力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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